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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質量行為
記者從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銀川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質量行為,保證檢測工作質量,加大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監管力度,近日,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銀川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質量行為》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7年3月10日起,銀川市轄區范圍內新開工建設的工程,要求建設單位在建筑材料、構配件及施工機具進場前,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業務,并與檢測機構簽訂委托合同,將合同報送至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分站)進行備查。凡非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或沒有將檢測合同及時備查的,其檢測報告一律視為委托單位自行檢驗或平行檢驗的資料,不得作為工程驗收的依據。
同時,在銀川市范圍內承擔檢測任務的檢測機構,檢測報告必須時時上傳到銀川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系統。不能時時上傳的報告,不得作為工程驗收依據;檢測機構必須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臺賬,并應對涉及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項目,于24小時內將不合格信息上傳到銀川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系統,逾期不上傳的,將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寧夏建筑市場企業信用評定管理細則》(檢測機構)第HI-3-03的規定:“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對檢測機構記錄不良行為一次,并扣除企業誠信分200分。
此外,建設工程材料、構配件見證取樣送檢必須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第3條的規定要求,即:“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并送至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為明確樣品取樣送檢人員和檢測機構的質量責任,避免樣品送達過程中人為因素引發的責任糾紛,《通知》中還明確規定,銀川市轄區內的檢測機構均不得到現場接樣(常規試驗和見證試驗),檢測機構違反規定現場接樣的,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驗收依據。